為了能在拆遷中獲得更多補償,貴陽市南明區雲關鄉多個村近來出現大規模假離婚和買賣戶頭現象,有一個村一半以上的村民都已離婚。(7月14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離婚為何能在拆遷中獲得更多補償?原來,按照當地擬定的拆遷補償規則,涉及占地和房屋征收的村民們的房屋補償跟戶頭掛鉤,一個戶頭可認定的房屋合法面積為240平米,這部分每平米補償3000多元。超出部分按違章建築算,每平米補償約1500元。如果房屋實際面積不足240平米,則按實際面積每平米3000多元補償。
  那麼,對這樣一個補償規則,如果不同時設定確權審核期限,別說在農村,就是在城市甚至國外,用“假離婚”來分戶也是必然會發生的。辦一個離婚手續,就能多240平米的“合法面積”,別說是人,鬼都肯推磨了。2013年3月1日至4月2日上午,天津市南開區婚姻登記處總共為501對夫婦辦理了離婚手續,這些離婚家庭,就是為了逃避出售自有住房時,“國五條”規定的20%個人所得稅。
  然而,通過離婚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,至少是有悖於道德觀念的。但是,權力尋租下的“蘿蔔招聘”,官方都可以用“通過了正常程序”來回應,所謂的“假離婚”,難道就沒有經過正常程序?所以,對假離婚騙拆遷款不必大驚小怪。在筆者看來,這無非是權力尋租已成官場常態下的民間“權利尋租”。權力能喝“人頭馬”,權利就不能喝一口“土燒酒”?
  當然,這還是基於一種“比惡”或“比醜”,但這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獲利手段,還是屬於制度不合理或存在漏洞下的產物。
  首先,南明區雲關鄉的拆遷補償規則,在賠償條件上有失公平。既然一個戶頭房屋實際面積不足240平米,按實際面積每平米3000多元補償,那麼,一個戶頭超出240平米,為何超出部分要按違章建築算?如果超出部分確實違章建築,為何還要每平米補償約1500元?這種對私有財產處置上的隨意性,已經無法體現“立法”上的公正性。而村民通過另一種公民權利(婚姻自由)來保全自己的財產,已經算是對權利的強硬的妥協和迂迴了。
  其次,南明區雲關鄉的拆遷補償規則,是故意留下了漏洞。按理來說,“一個戶頭可認定的房屋合法面積為240平米”,其中的“戶頭”是關鍵,那麼,應該在出台“規則”前,先要確認和凍結戶頭,這屬於基本常識。但是,從南明區雲關鄉多個村近來出現大規模假離婚和買賣戶頭現象來看,顯然沒有相關的制度跟進。事實上,握有確權審核大權的當地兩名村主任,一方面縱容村民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補償款,另一方面帶頭作假為己牟利。
  在這種情況下,人們還有什麼理由指責村民利用假離婚騙拆遷款?還有什麼必要對此大驚小怪?權力能為“蘿蔔招聘”量身定製,村民何嘗不能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“削足適履”?而同時產生的買賣戶頭現象,恰恰是權力尋租已成官場常態下的民間“權利尋租”。至於道德層面,熱衷於權力尋租的官員都可以違背當初舉起右手的誓言,普通村民面對離婚帶來利益,當然可以認為“那為什麼不離婚?反正日子照樣過就是了。”
  文/知風  (原標題:假離婚騙拆遷費是權利的“削足適履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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